释义 |
法律分析: 出生公证属于事实类公证,这些事实不会随时间改变,所以这种公证是没有期限的。但是有时候在国外使用的话,如果该公证办理时间太久了,国外领事或公证部门会有可能要求重新办理。换句话说,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即始终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是您准备做出国使用材料的话,如果办理时间已经间隔太久了,是要重新办理一份的。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