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是哪些? |
释义 | 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的《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 (省国土资源厅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一)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 (二)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三)兴办各类工商企业。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禁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户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除外。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不得突破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耕地转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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