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至于办理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只是宣示性,并不对合同的生效产生影响。股权转让合同与许多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条件。如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获得批准就成为此种股权转让的法定生效要件。有的股权转让合同规定,本合同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受让股权时起生效等,此属典型的约定生效条件。因此,一个已经签订或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一定是已经生效的合同,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也应特别注意对生效要件的审查。另有一点值得说明的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有区别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的问题,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也不生效。即便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也尚需当事人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风险提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