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21.5小时及以上的,可实行十二小时三班半制(以下简称三班半制)。 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18小时及以上,不足21.5小时的实行十二小时三班间歇制或三班制(以下简称三班制)。 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15小时及以上,不足18小时的实行二十四小时两班半间歇制(以下简称两班半制)。 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不足15小时的,分别实行二十四小时两班半间歇制(以下分别简称两班半制)。 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不足15小时的,分别实行二十四小时两班、一班半或一班间歇制(以下分别简称两班制、一班半制、一班制,一班制的一般为1.2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