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款合同可有抵押物和人担保。若无约定,债权人提供抵押物则优先实现抵押权。存在抵押权和其他担保权的债务,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抵押权优先于保证受偿。1、借款合同如有抵押物担保和人担保,则按约定实现债权。如无约定,则债权人自行提供抵押物,首先实现抵押权;若为第三人抵押,则由债权人自行决定执行方式。 2、若同一债务既有抵押权又有其他担保权,则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因此抵押权优先于保证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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