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追索权的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再追索权的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再追索权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一般情况下,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其应用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仅限于再追索。所谓再追索,是指除第一追索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清偿追索而获得再追索权进行的追索。 2、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再追索权仍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行使,但仅限于对前手行使,再追索权人对自己的后手无迫索权。 3、起算日和期间。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所谓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所谓被起诉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诉讼之日,一般应为收到起诉书之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