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①首先,实际上存在的按照“建议零售价”的销售行为,并不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直接达成的垄断协议。虽然似乎存在一种“默契”,但是并不能够推定或举证垄断协议的存在。②其次,建议零售价,通常可以作为一个价格的标准,如在商品促销时,其价格通常低于“建议零售价”;而在诸如景区、航站楼等特殊地点而言,这些商品通常售价高于“建议零售价”。故在实然层面上,实际上“建议零售价”往往会随着地点不同而变动,故不存在固定的价格。③最后,“建议零售价”中的“建议”二字,从话语上淡化了“纵向垄断”的成分。且“建议”二字通常并没有指代“最低价”也没有指代“最高价”,词品较为中和。故通常不将“建议零售价”视为是纵向垄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