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期限未明确或未约定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随时解除此类合同,但出租人需提前告知承租人,并给予合理期限。若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无异议,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 法律分析 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和出租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出租人应给承租人预留合理期限,并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告知对方。一般情况下,租赁期到期时,若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没有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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