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具体的情形如下: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一、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可以中止探望权: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2.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3.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二、如何才能终止探视权 探视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探视权: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