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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拟上市公司
释义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在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审批之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公司上市要满足以下要求: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证券上市条件
    法律允许上市的证券种类主要有股票与债券两大类。除政府公债等豁免证券按主管机关通知,可直接于交易所买卖外,股票与公司债券上市必须满足法定条件,由其发行人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审查,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上市。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里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投票和发起人认购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的总和,不单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连续盈利。投资者在投资之彰,要对所欲购股票的公司进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同时,证券管理部门也要对公司情况进行考察。这就他公司进行很长一段时间的分析,如果公司刚刚成立,这些情况也无从谈起。开业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成立之日,盈利的标准没有规定,但须连续不间断的计算。出于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对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或者《公司法》实施后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只要原国有企业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3年盈利,都可以申请成为上市公司,不受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的限制。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二、互联网公司上市条件有哪些
    1、上市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未作规定。
    3、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通过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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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