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两种传唤。刑事传唤一般不能超过12个小时,但要是情况复杂,则不能超过24小时。行政传唤一般是不能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不超过24小时。刑事传唤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不具有强制力。但行政传唤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