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如何避免当事人虚假诉讼 |
释义 | 如何防范虚假诉讼当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欲遏制虚假诉讼,需及时加以识别并予以规制。考察审判实践中被确认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可大致显现出如下规律:一是再审成为识别虚假诉讼的主要阶段,近九成涉及虚假诉讼案件到了再审程序才得以确认;二是检察监督成为启动再审进而确认虚假诉讼的主要途径,相当数量的再审案件通过检察监督得以启动,并进而确认为虚假诉讼;三是刑事程序终结后才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法院的刑事判决为依据认定虚假诉讼的不在少数;四是对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主要是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罚款的案例不多,拘留更为少见。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的防治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忽视了从民事诉讼程序本身寻找防治虚假诉讼的路径。而作为主要规制手段的罚款不仅适用的案件数量有限,且罚款数额较低,拘留更是极少使用,影响遏制虚假诉讼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在现行民事诉讼体系下适当调整规制虚假诉讼的路径。一是通过惩戒虚假陈述规制虚假诉讼。虚假诉讼必定伴随着虚假陈述。在虚假诉讼中,虚假陈述主要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与虚假自认。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09条提高了虚假诉讼的证明标准,给原审程序认定虚假诉讼增添了难度,导致对虚假诉讼的识别滞后。为改变这种状况,可以转换思路,将对虚假诉讼的证明转化为对虚假陈述的证明。相比于虚假诉讼要依照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虚假陈述只需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可,认定相对容易。目前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规制。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假陈述的处罚,多是以违反诚信原则为依据,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基础上作扩大解释。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第110条的规定使得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以虚假陈述为名实施处罚具有了正当性。在诉讼中,法院如果认定当事人虚假诉讼存在困难,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虚假陈述的,则可以当事人实施了虚假陈述为由,在驳回诉讼请求的同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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