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循的原则如下: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2、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3、不准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6、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7、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械失灵的车辆;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9、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渡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0、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带安全头盔; 11、车门、车箱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2、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 速让行,有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