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取消农业税的时间 |
释义 | 法律分析:2006年1月1日起。 法律依据: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议案的说明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农业税条例》)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并施行的。1983年,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牧区省份根据授权,对牧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有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牧业税。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制度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 《农业税条例》施行以来,对于贯彻国家的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农业税条例》实施已近50年,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同时,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依然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取消农业税是必要的。废止《农业税条例》,为实行城乡统一税制创造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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