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北京中某工程技术研究所被告张某被告徐州矿源A有限公司被告徐州B贸易有限公 |
释义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院(2004)徐民三初字第20号北京某电工程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丁号。孟某,所长。委托人李庆民,上海市邦信阳北京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汉族,北京某电工程技术研究所董事长。张某,男,964年生,汉族,徐州矿源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徐州市矿山东路9号。被告徐州矿源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徐州A公司 ),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煤建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被告徐州B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徐州B公司 ),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精忠巷X号X室。法定代表人史志勇,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某电工程技术研究所与被告张某、被告徐州矿源A有限公司、被告徐州B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业技术秘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月4日向被告发送,合议庭于2004年2月7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庆民、孙某、被告徐州矿源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徐州B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德夫及其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本院根据原告北京某电工程技术研究所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及有关证据进行了保全,并对原告拥有的煤泥管道输送系统是否为非公知技术进行了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某电工程技术研究所诉称:、原告经过研制开发于2002年8月在国内外首家获得MNS煤泥管道输送技术。该项技术分别获得北京市火炬计划项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和中国煤炭学会颁发的特等奖、国家教育部一等奖等殊荣。产品销售20多个省市,2003年销售收入超过千万元。2、原告在公司内部制定了《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和《》人守一册,并规定了严格的 资料管理 制度和 保密制度 ,与最终客户签订《保密协议》。3、被告张某自原告成立时即在原告处工作,先后任输送部和市场部技术工程师,主要从事技术支持和市场开发,参与了五阳热电厂煤泥输送系统的安装、调试,大屯煤电公司煤泥输送系统的市场开发与调研等技术工作,被告张某接触并掌握了原告的MNS煤泥管道输送技术。4、被告张某于2002年0月从原告处离职后,将MNS煤泥管道输送技术披露给被告徐州B贸易有限公司用于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且作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徐州B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销售产品给原告造成500余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综上,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害,依据《民法通则》及《》第十、二十条之规定,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煤泥传送技术秘密,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产品,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各种生产模具及库存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公证、等费用28万元;3、在全国性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被告辩称:原告的MNS煤泥输送技术属公知技术,在国内外均有公开报导和销售使用,不构成商业秘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张某辩称,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保密约定,离开原告处工作属正常的工作变动,不存在问题。综上,原告所诉三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事实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02008A970(GF4808)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书、国科发计字[2002]508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证书、北京市火炬计划项目证书、2003-TO-D0中国煤炭工业科学技术特等奖证书、2003-73国家教育部一等奖证书020025B的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证明原告具备高新技术的研发能力和资质,MNS煤泥管道输送技术是原告独立研发创新技术,得到国家科技部创新基金支持,具有显著的先进性、实用性;2、原告与中国矿业大学签订的关于 MNS煤泥管道输送系统 有关和保密义务备忘录。证明原告拥有MNS煤泥管道输送系统的全部知识产权;3、MNS煤泥输送系统技术图纸。证明原告拥有该项技术秘密;4、02045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单位查新项目报告书。证明该项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5、原告2003年部分税收通用缴款书。证明销售该产品获得的经济效益;6、原告原职工签字的中矿所字第[2002]0号文件、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员工手册、对夏云、赵学义的、原告与最终客户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证明原告针对该项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7、被告张某签字的原告、第一届第一次股东和职工大会决议、差旅费报销单、项目调试工作记录、证人夏云、赵学义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告张某从原告成立之日即在原告处工作,接触、掌握了MNS煤泥管道输送技术秘密;8、四川省达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4)达市证字第336号、2064号公证书,山西太兴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达竹煤电集团石板选煤发电厂分别与第二、第三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部分收凭证、现场实物照片,陕西黑猫焦化出具被告徐州矿源A有限公司投标销售煤泥管道输送系统设备的证明。证明三被告使用MNS煤泥管道输送技术,销售该产品,实施了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9、被告徐州B贸易有限公司、徐州矿源A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证明张某既是徐州矿源A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徐州B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0、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票据。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如下证据:、《中国煤炭》杂志999年第5期《煤泥燃烧的现状及发展建议》、《煤矿机械》200年第7期《卢岭电厂煤泥泵送系统的设计及运行》、《热力发电》杂志2003年第9期《煤泥、煤矸石混烧技术在循环流化床锅炉上的应用》。证明煤泥输送系统及主要组成设备是公知技术;2、兖矿集团公司机械制修厂《煤泥给料器、浓料泵产品介绍样本》、中国石油网200-2-9科技版《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通过鉴定》、《工程塑料应用》杂志2000年第0期《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应用初探》、原告举证的原告购买浓料泵合同、《热力发电》杂志2003年第6期《循环流化床锅炉然用浓煤泥输送系统的技术经济比较》、三一重工与全进公司《型摆动阀介绍》、《现代公路施工机械》文献摘录、徐州市技术监督局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7696-95》、第三被告的购货合同、业务代理合同。上述证据证明被告的煤泥输送系统是根据公知技术设计,其中煤泥给料机、浓料泵、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的翻边及焊接、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输送水煤浆、浓料泵、柱塞泵通过管道输送煤泥是公知技术,被告使用的柱塞泵、均浆仓、螺旋送料机是根据公知技术设计,管路及其附件系购买;3、工艺流程图、图纸。证明被告设计或根据公知技术设计。4、原告的专利证书。证明原告的秘密点与其权利要求书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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