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涉密人员和保密工作人员的区别
释义
    (一)定义不同
    涉密人员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保密工作人员是指对秘密进行管控并防止其泄露的人员。
    (二)工作性质不同
    涉密人员是工作时合法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员工工作时涉及密秘,但是并不直接接触;保密工作人员则是实际直接接触秘密并防止秘密的泄露的人员。
    (三)工作职责不同
    涉密人员的工作职责:
    涉密人员可能在多个部门工作,应履行相应部门的工作职责,同时对秘密有保密责任。
    保密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2、负责全局保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保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3、负责涉密文件的收发、传阅、保管、复印、借出、清退、缴毁等工作。
    (四)工作岗位不同
    涉密人员的工作岗位可能是涉及秘密的任意部门,如:人事部、财务部等;
    保密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为保密办,专职履行保密义务,并防止其他员工将秘密泄露。
    一、保密协议内容
    (一)明确保密信息范围
    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
    (二)明确保密主体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三)约定保密期限
    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四)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条款的还应以列举方式进行约定。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
    二、企业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包括:1、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2、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该项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明'保密'字样、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3、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该项信息是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规定,该项信息是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4、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向他人披露,提供该项信息时,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确要求予以保密。5、经营者与他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开发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明确要求对待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30 14:4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