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张复利是否支持 |
释义 | 以金融机构为出借方的借款合同中,只要金融机构计算复利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足,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保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不予支持。但对于贷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对未归还的本金应按照逾期利息标准计算违约金,对利息不再计算复利。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明确规足:“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每年十二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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