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针对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包括文科的社会实习、医科的临床实习、师范的教学实习等,明确对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接受实习单位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 法律依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一、明确对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接受实习单位的要求 高等学校学生进行实习的总要求是:了解社会,接触实际,以增强群众观点、劳动观点和社会主义的事业心、责任感,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巩固所学理论,获得本专业初步的实际知识,以利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各类高等学校都要在教学计划中安排必需的实习次数和时间,切实保证实习质量。 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要把配合学校搞好实习作为自己份内的重要职责,切实担负起培养人才的任务。这方面的工作成绩,要和职工教育一样列为衡量有关单位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成绩卓著的,有关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搞得不好的,要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改进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