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需要提交证件如下: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与他人结婚申请证明; 3、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 4、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外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临时来华入境、居留证; 5、经外交部和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齐全,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