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生儿亲属持参保登记所需材料到出生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新生儿预参保登记的窗口提交申请,院端工作人员录入信息经办完成后,打印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卡提供给其亲属。已预参保登记并缴费的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应及时办理户籍登记,并按法规持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修改参保信息,办理正式参保登记,领取医保电子凭证、办理社保卡。出生三个月内的新生儿,愿意参加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母亲(或父亲)一方为广西户籍且在住院期间尚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初生新生儿以母亲(或父亲)的广西户籍地为参保地的,可以在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新生儿预参保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出生大于3个月的新生儿不能办理预参保登记。须取得户籍身份信息后使用新生儿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按户籍所在地医保部门的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