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立羁押审查制度 |
释义 | 适当放宽逮捕条件后,必然会相对地多捕一些人,因此,贯彻少捕的刑事政策之根本精神就必须在尽可能减少羁押上加以体现。我们认为,在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依据立法所体现的宗旨并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应当将少捕政策解释为:坚持少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坚持少押,可押可不押的不押。惟有如此,才能辩证地理解和掌握逮捕与羁押的关系,既做到正确适用逮捕条件,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利于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正是基于这个精神,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第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同时,在第75条中规定,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的,有关的诉讼参与人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对防止超期羁押,这是完全必要的。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对于超期羁押的诉讼解决方式。进而,从坚持少捕、少押的精神出发,不仅应当对不能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办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及时解除对被押人的羁押,而且应当建立对被逮捕人的羁押审查制度。这样,既可以防止超期羁押,又可以防止不必要的长期羁押,适时解除确实没有 羁押必要的被逮捕人的羁押状态。对此,日本、德国和法国等。 建立羁押审查制度可以考虑以下方面: 第一,确定羁押必要性的基本条件。例如,犯罪性质是否严重,情节是否恶劣,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性的大小,逃避侦查审判的可能性的大小,等等。对可能判处重刑的人,一般不得解除羁押。第二,被逮捕人的羁押必要性,实行定期审查的制度。例如,在1个月或2个月审查一次,对没有羁押必要的案件,及时依法解除羁押;或者对被羁押的必要性实行诉讼阶段的审查制度,即在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诉讼阶段,都将羁押的必要性作为本阶段的审查内容之一,如果没有羁押的必要,由有权机关作出相应的变更决定。 总之,对逮捕条件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可谓关系重大,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和力度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强制措施体系的完善都紧密相连,应当加以详细研究,以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逮捕条件的调整与加强审查批捕工作》,《法制日报》。 3、樊崇义主编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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