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医门诊办事流程如下: 1、委托方书面提出鉴定申请; 2、鉴定所进一步了解情况并确定申请事项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3、受理后委托方与鉴定所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4、委托方提交所需鉴定出材料; 5、委托方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交鉴定费用; 6、鉴定所按照委托方约定组织实施鉴定; 7、鉴定结束后,通知委托方结清鉴定费; 8、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 9、鉴定所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方。 法医鉴定需要的材料: 1、委托书; 2、卷宗; 3、病历材料; 4、门诊病历; 5、影像学材料; 6、照片; 7、既往鉴定文书; 8、起诉状; 9、判决书; 10、答辩状; 11、开庭质证材料; 12、当事人或控辩双方提供的书面陈述材料。 综上所述,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