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失物的处理规定如下:拾得人应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或灭失,需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需支付必要费用。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以善意、合理价格转让给受让人时,受让人可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二、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拓展延伸 遗失物的归属及处理程序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失物的归属及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遗失物的归属,如果无法确定失主,遗失物归属于发现人。其次,发现人应当尽快将遗失物交给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和妥善保管。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尽力寻找失主并公告,以便失主认领。如果失主在一定期限内未认领,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置或拍卖。当然,在处理遗失物时,有关部门应当尽量保护遗失物的价值,并妥善处理所得款项。总之,民法典对于遗失物的归属及处理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失主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遗失物的归属及处理程序,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或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毁或灭失,应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支付必要费用,并按承诺履行义务。对于善意取得的不动产或动产,如果符合规定条件,则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的规定旨在保护失主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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