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