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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释义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包括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一制度要求民主和集中相结合,党内也适用。历次宪法都强调了这一原则,现行宪法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构统称为“国家机构”。尽管“一律”两字被删去,但原则的含义未变。
    法律分析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不仅是我们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在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也适用于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我国的前几部宪法一直强调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1975年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1978年宪法又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现行宪法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构统称为“国家机构”,并删去了“一律”两个字。删去“一律”两个字,主要是因为“一律”太绝对了,因为不能要求所有的国家机构的活动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他方面有关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没有发生变化。
    结语
    我国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人民的选举、监督和负责的权力运行方式。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接受其监督。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划分中,注重统一领导下的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组织和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要求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我国历次宪法都强调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现行宪法对此原则的要求依然不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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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8:4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