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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
释义
    一、重庆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是多少
    重庆一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期限:
    1、最高限额
    公积金个贷最高贷款成数为购房总价款的80%,其中公积金贷款资金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参贷后不超过60万元。
    2、可贷额度
    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积金个贷总额可贷额度=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50%×贷款期数(月);
    (2)公积金个贷中住房公积金资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5;
    (3)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含);建筑面积在90-144平方米(含)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含);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含)。
    3、贷款期限
    公积金个贷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还款到期期限最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4、其他额度规定。二手房按揭贷款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二手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者的80%。一手房置换贷款申请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时原贷款剩余本金数额。二手房置换贷款应同时符合一手房置换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可贷额度规定。
    二、重庆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1、调整贷款基本政策
    职工按时连续足额缴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重庆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6个月(含)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继续执行贷款差别化政策
    在最高贷款限额内,继续实行贷款首付比例差别化管理,根据所购房屋面积确定贷款首付比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建筑面积在90-144平方米(含)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3、做好异地贷款工作
    在异地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重庆市户籍职工,在重庆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装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
    根据重庆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性规定》第一条贷款额度
    1、最高限额。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配偶参贷后不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1.5倍(60万元)。
    2、最高贷款成数。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
    3、可贷额度。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可贷总额度=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50%×贷款期数(月)
    (2)住房公积金资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5倍。
    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额度
    呼和浩特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单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贷款利率贷款期限5年期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2.75%。5年期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3.25%。贷款年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为30年(贷款至退休年龄延长5年)。
    四、嘉兴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
    嘉兴市公积金贷款额度有以下几种:
    1.购买嘉兴市新建自住住房,可贷额度为住房总价的70%;
    2.购买嘉兴市全装修、精装修房,可贷额度为所购住房总价的50%;
    3.购买嘉兴市二手房的,可贷额度为所购住房总价(销售价与评估价取其低)的70%;
    4.建造、翻建、大修嘉兴市自住住房的,较高可贷额度为房屋建、修工程造价的60%;
    5.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借款人配偶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比例(目前为40%)×贷款月数。
    五、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多少
    长沙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在长沙市申请住房公积金额度最高为60万元;借款人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额、购建房、家庭收入等方面情况进行测算,取测算结果的最低值。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还款期限为30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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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