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合同中全残的概念是什么 目前大多将残疾分为两个阶段:在致残初期,如被保险人不能完成其惯常职业的基本任务,则可被认定为全残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被保险人就可按规定领取保险给付;在致残2-5年后,被保险人仍不能完成任何与之所受教育、训练或经验相当的职业任务,可被认定为全残,并继续领取残疾收入给付直至保险期满。这种定义可能导致被保险人自愿重返任何一种有收入的职业后就不能再领取全残保险给付。 保险里全残的定义。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有“本公司”指 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气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