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费交友应用是否属于诈骗行为 |
释义 | 收费交友软件不属于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需要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取得财物。收费交友软件明码标价,用户知情并自愿支付费用,不存在欺骗行为。此外,诈骗罪有数额标准,被害人也有一定责任。尽管交友软件存在风险,但我们应当警惕诈骗,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法律分析 收费的交友软件不属于诈骗。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流程如下: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2、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由于欺诈行为造成的。 3、被害人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 4、行为人取得财物,这也意味被害人受到损失。由此可以看出,收费的交友软件不属于诈骗,因为收费是明码标价的,不属于诈骗行为,也没有侵犯知情权,受害人知道要收费,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自愿支付一定的费用,是意思合意的结果,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归民法调整,刑法具有谦抑性,并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交友软件收费难以构成诈骗罪。 此外,成立诈骗罪是有数额标准的,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不同省份的立案标准也不完全一样。成立诈骗罪的成立,被害人也是存在一定原因的。被害人往往具有贪利性,最终导致财产受到损失。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也面临着诸多诱惑,一定要谨防诈骗,多留一个心眼,交友软件容易可能成为行为人实施诈骗的工具,涉及转账、付款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收费的交友软件不属于诈骗罪。收费交友软件的收费是明码标价的,受害人知情并自愿支付费用,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因此,交友软件收费难以构成诈骗罪。然而,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我们仍需警惕诈骗行为,特别是在涉及转账和付款等方面,要保持警觉,防止成为诈骗的受害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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