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保全离婚财产 |
释义 | 离婚财产保全: 1、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应由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或缴纳保证金,当事人应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诉讼争议中的财产有破损、消失等危险,或者被申请人有可能隐藏、转移、出售财产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保全局限于争议财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被告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申请的法院。离婚诉讼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房地产的保全。人民法院对房地产和特定房地产(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扣押相关财产票据,通知有关财产权登记部门不办理该财产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检查或扣押该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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