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不受上述上浮幅度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对破产企业、特困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计时收费标准分以下四档,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500-800元/人小时; (二)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300-450元/人小时; (三)注册评估师:200-300元/人小时; (四)助理人员:100-150元/人小时。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收费标准,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法律依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