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捡到遗失物是否可以获得所有权 捡到遗失物是可以获得所有权,《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即拾得人不取得所有权。基于拾得人享有遗失物所有权的合理性分析,捡拾人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并经过一定程序才能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1.必须是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2.须为动产 基于物的性质来讲,在现实中,应该也只有动产才能被拾得,不动产有地上附着性,被丢失的概率几乎为零。 3.拾得人主观状态为无权占有 拾得人不是基于某项业已存在的物权或合同债权而占有该物,而是因偶然因素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这种占有应属于无权占有。至少拾得人要取得所有权,应该满足在拾得物件时为他人代为保管的意思。 4.拾得人应履行法定义务 不履行通知、报告义务,既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表现,也是没有履行义务的表现,因此不能取得所有权。 5.法定期限届满 6.拾得人不得为不法行为 二、拾得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拾得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 (2)在遗失人发出 悬赏广告 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2.拾得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三、遗失物的特征有哪些 1.遗失物是具体的物。 2.遗失物的界定状态体现在占有。 3.是否丧失意思占有不影响遗失物的认定。 法律客观: 拾得遗失物能否取得所有权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