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过劳死现今的一些法律有无联系? |
释义 | 1、事实上,许多员工之所以会发生过劳死的悲剧,往往是因为常常选择那所谓的自愿加班,这样无非是为了养家糊口的薪水,以及息息相关的升迁、职业发展;但是一旦发生过劳死悲剧,我国法律上也没有对疾病发作与工作之间关联性的明确规定,导致过劳死处于无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对于过劳死有很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2、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无一提及过劳死。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3、看似为过劳死在法律规定上找到了安放之处,但从实践来看,一方面,很多过劳死的劳动者是因为长时间过度劳累所致,其损害结果未必都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很可能因劳累在家休息时死亡,而这并不符合视为工伤的认定标准。 4、另一方面,过劳死具有隐蔽、累积、持续等特点,劳动者或者突发疾病但并未死亡,或者经抢救后在48小时以外死亡,这些例外情形均有可能发生,同样不符合关于工伤的法律规定。 5、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发的疾病。 6、从这条法规中不难看出,职业病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其病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发。但过劳死是一个因工作强度或者工作压力过大、不断累积导致身体机能下降直至衰竭的过程,并不局限于某些特定的职业。从新闻曝光的事例来看,现阶段的过劳死大多集中发生在白领、IT工作者等高强度脑力劳动者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的几率更是少之又少。 7、目前,我国的职业病目录共分为10大类130余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等常见职业病,而过劳死因病因多样、情况复杂,短时间内将其纳入职业病名录、归类固化还存在一定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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