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经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组织管理、培训教育、申请审批、注册办理、工作保障、服务规范、奖励处罚、附则9章43条,同时附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自2011年11月9日起施行。1993年12月4日原国家体委发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予以废止。 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信息查询得知,《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在竞技体育、学校体育、部队体育以外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行2010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根据2010年度工作计划及本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情况,经研究,决定进行2010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一)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所规定的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条件、参加过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并考核合格,且从事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活动)3年以上; (二)从事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活动)6年以上并具有3年(至2010年12月31日)以上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并在其他条件上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中申报国家级有关基本条件; (三)曾被授予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全国群众喜爱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具有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