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欺凌者恃强凌弱给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其行为没有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一)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 (二)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 (三)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较低的; (四)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的。 欺凌者恃强凌弱的行为尚未违法、对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一)对被欺凌者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物理攻击的; (二)捏造事实诽谤被欺凌者的; (三)在社交媒体用图像贬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 (四)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五)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六)其他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欺凌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一)经过学校教育再次恃强凌弱的; (二)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的; (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的; (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依法属于不予处罚的; (五)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殴打被欺凌者的; (六)多次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七)多次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八)其他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法律依据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