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微博言论需有度 名誉侵权应避开 |
释义 | 微-博言论需有度名誉侵权应避开 该院法官介绍,这类案件主要特点是:侵权博主均较年轻,对微-博言论的后果无客观认识,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另外,此类案件双方多存恩怨,博主大多因不当的方式构成了侵权。 法官发现,微-博侵权确认中存在以下困难: 涉及微-博的侵权行为取证较难。微-博不要求使用人必须用真实姓名,网名可随意使用甚至可经常变换,故要取证证明某一网名的使用者是现实中的某人有相当难度。另外,微-博言论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网络服务器中,使用者一般可以在自己的电脑上操作,从而删除该数据,这些数据一经删除即不可恢复。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能在实施侵权行为并达到损害后果后即将其言论删除,使法院或律师难以取证证明其侵害行为的存在,从而逃避法律追究。 微-博侵权范围较难估量。微-博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微-博中的内容能快速在网上传播,评论、转发等功能也使微-博内容呈点面扩散,一般来说,侵权范围很难估量。 法官建议,人们在使用微-博时要尽可能谨慎,避免出现因不小心转发而发生的侵权行为。如名誉权或肖像权遭受侵犯,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微-博是一个公共平台,在其中发帖,应注意言辞,不得宣扬他人隐私、丑化他人人格、使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上述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就涉嫌侵犯公民名誉权。 要注意搜集和保全证据,包括博主的网名、IP地址、网络服务提供者、微-博内容等证据加以固定。若有必要,可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帮助搜集证据,并由公证处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证据搜集程序完成后,可委托专业律师向博主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律师函,通知侵权者通过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消除影响,并就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处理,或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义务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博主利用微-博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郁王厤瀞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