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婚假最新规定 |
释义 | 南京婚假:15天(2017年12月1日起)南京婚假最新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南京婚假最新规定的依据: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令)作出了修改。对于婚假,其中明确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这意味着南京人的婚假将比江苏统一规定的13天婚假多出两天。《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令)作出修改:1.删去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 (三)、 (四)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县”。2.删去第三章(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3.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4.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5.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孩子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各持一本。”。6.将第三十二条第 (一)、 (二)项修改为“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宣告无效: (一)生育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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