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行政诉讼的范围有哪些 1、行政诉讼的范围有: (1)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诉讼的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行政处罚; (2)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3)不服的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答复、拒绝答复的行政行为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二、行政诉讼流程怎么走 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2、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在受案范围内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进行审理。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材料,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5、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