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 1、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一万公斤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两千公斤以上或两万元以上; 3、在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两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两万元以上的; 4、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的; 5、禁渔期间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的。 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安康禁渔规定 禁渔范围:安康市范围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止行为:(一)禁止除增殖渔业之外的一切捕捞行为;(二)禁止收购和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三)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四)禁止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所扎巢取卵、饲养家禽、挖沙采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