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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专项债券流程
释义
    一、申报流程
    (一)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单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财政局。专项债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符合专项债投向领域;不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内。
    (二)市级初审。市财政局汇总所有项目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申报材料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
    (三)评审入库。省财政厅对各市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并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二、项目单位申报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
    1.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签章);
    2.立项批复;
    3.可研报告及批复;
    4.环评报告及批复;
    5.用地审批文件等
    以上材料均需盖相关单位公章,立项批复、可研批复须明示为政府投资项目。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财务评估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法律意见书;
    (四)事前绩效评估综合评分得分表(需项目同级主管部门签章);
    三、申报时间
    项目单位2022年申报材料分四批报送:
    3月5日前(第1批);
    6月5日前(第2批);
    9月5日前(第3批);
    12月5日前(第4批);
    法律依据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第三条 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五条 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七条 专项债务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项目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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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6:5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