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专项债券流程 |
释义 | 一、申报流程 (一)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单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财政局。专项债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符合专项债投向领域;不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内。 (二)市级初审。市财政局汇总所有项目组织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申报材料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 (三)评审入库。省财政厅对各市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并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二、项目单位申报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 1.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签章); 2.立项批复; 3.可研报告及批复; 4.环评报告及批复; 5.用地审批文件等 以上材料均需盖相关单位公章,立项批复、可研批复须明示为政府投资项目。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财务评估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法律意见书; (四)事前绩效评估综合评分得分表(需项目同级主管部门签章); 三、申报时间 项目单位2022年申报材料分四批报送: 3月5日前(第1批); 6月5日前(第2批); 9月5日前(第3批); 12月5日前(第4批); 法律依据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第三条 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五条 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七条 专项债务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项目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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