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蔽工程质量责任 |
释义 | 我国隐蔽工程的质量责任是:承包人未及时通知发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检查的责任;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责任;工程材料供应不合格的责任;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等。 一、工程停建多久解除施工合同 工期停建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即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施工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其建造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合同无效;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经修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予以支持;修复后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申请支持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施工质量不合格能否解除合同 施工质量不合格,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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