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平市什么时候停止供暖 |
释义 | 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书面给予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非分户供热的;新建建筑保修期第一年内的;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无法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新建建。供热报停是国家规定的,由地级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一般称为供热管理办法或条例。供热商根据供热条例执行。自2017年以来-从2018年供暖季开始,为了方便用户办理报停,供热商对用户报停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的优。 楼房正常通暖和停暖的时间是根据当地供暖的时间确定的,国家规定的采暖标准温度是在16到18摄氏度,供暖时间为一个冬季。低于国家采暖标准14摄氏度以下用户可拒绝交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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