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城市土地价值的提升,导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比过去缩小,高层建筑进一步普及,这些变化使得建筑物之间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越来越多,因此,《民法典》有必要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对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作进一步规定。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以在《民法典》中很难规定具体的标准。又由于以某个社会发展阶段,对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宜在《民法典》中规定具体的标准。所以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只是原则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具体的工程建设标准,还得参照相关部门发布的规定和标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