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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宝坻可以放烟花吗?
释义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宝坻区以下区域实施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输变电设施、高压线及其他电力设施、燃气站、燃气管线、煤气调压站及其他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木柴堆、柴草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三)各级党政机关及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体育场馆、群体集体活动场所、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
    (五)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六)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大口屯青北森林保护区、牛家牌青南森林保护区及其他森林树木保护区域内。
    (七)绿化草坪、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
    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21日(除夕)至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3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
    除上述时间外,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宝坻区全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
    五、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宝坻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行源头控制、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宝坻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统筹、组织、协调区职能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搞好法治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突出重点检查,组织派出所、安监站、综合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等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区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镇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街镇查处占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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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