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3年3月20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甲公司2002年度增值税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1年10月18日因业务需要,从某镇镇政府购进一辆奔驰牌轿车。轿车原价120万元,甲公司的购买价格为50万元,有关汽车的涉税事项如下: 根据当时的购买价格,该企业对汽车作了估价入账的账务处理,但该笔业务的记账凭证后面没有附购买协议书和购买发票等合法的商事凭证,也未计提折旧; 2002年5月~8月,共发生汽车修理费用65350元,其修理费用的进项税额11109.5元,已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稽查人员经过检查发现,导致出现以上两个问题的原因是: 1、甲公司所购买的奔驰小汽车系有法律纠纷的财产,企业无法取得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认定资料。经检查人员进一步追查,该公司负责人拿出该公司与某镇镇政府签订的购车协议和该镇镇政府开具的有财政监制章的收款收据,而拿不出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甲公司没有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法定证明。 2、甲公司也没有与镇政府签订车辆租赁使用协议,也就是说,甲公司没有取得汽车使用权的法定证明。 于是,对11109.5元进项税应该如何定性,在该局的税务检查人员中发生了意见分歧。部分检查人员认为,甲公司购买的汽车,既未取得法定的所有权证明资料,也没有取得法定的使用权证明文书,从法律的角度讲,就不属于该企业的资产,而对非本企业的资产进行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其所含的进项税就不能在该企业的销项税中抵扣。因此,该企业应将这笔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而另一部分检查人员则认为,甲公司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未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法定证明,但是,该汽车事实上在为该企业服务,在为该企业服务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所含的进项税,应该允许在该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发现,法律规范与具体事实出现了矛盾。而这个矛盾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又找不到具体的处理意见,这给具体执法环节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诸如此类的事例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因此,笔者建议,应该加强有关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有关部门应该尽快拿出具体的理意见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