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执行书怎么写 |
释义 | 被执行人房屋拍卖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一)请求贵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刘xx位于十堰市茅箭区xx巷xx号x栋x单元xxx室房屋(贵院已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二)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刘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诉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和(2016)鄂0302民初1140号、1140-1号民事裁定已申请强制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刘xx具有相应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第二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刘xx位于十堰市茅箭区xx巷xx号x栋x单元xxx室房屋(贵院已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将本案被执行人刘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望予以支持 此致 茅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一、能否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不想还钱的老赖们就抓住这一规定,以此来达到拒不执行的目的。其实,这只是老赖们望文生义,对司法结束的误解。该司法解释第七条又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法院可予以执行。其实,保障唯一住房的目的,在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和生存权,而不是房产的所有权。如果被执行人住着豪华宽敞的大房子,却不偿还债务,对于申请人是不公平的。由这两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若该房屋是被执行人唯一住宅且没有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每个地方的规定略有差异)所需的居住面积,法院是不可以拍卖的。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1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可见,对已经设定抵押的唯一住房,只要与执行标的产生牵连关系,不论是否必需都不享有执行豁免权,被执行人想以唯一住房作为尚方宝剑来规避执行行为是不可能的。 2015年5月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关于唯一住房不能被执行这一说法,是普通市民对法律的误解。由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唯一住房是可以被执行拍卖的。对那些指望着以此来逃避债务的人,还是乖乖的配合法院的执行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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