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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经担保人同意变更主合同
释义
    未经担保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如果加重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应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对加重的债务提供担保。
    一、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方式应该有哪些
    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内容:
    1、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担保人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责任担保,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二、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债务。虽然保证人不享有要求债权人支付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仍然对债权人享有一些权利,但这些权利是负面的,防御权是抗辩权。
    一般担保人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
    三、保证人担保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情形
    保证人担保责任的免除的情形有: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4、超过保证期间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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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