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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关系定性与分析
释义
    

法律主观: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也最具发生纠纷,现实中的合同是有很多种的,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很多人会选择诉诸法院。以案说法——合同纠纷案中法律关系的分析与认定案情简介:2011年2月,庐江县某中学新建和改造综合楼各一幢,该工程由2011年2月,庐江县某中学新建和改造综合楼各一幢,该工程由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包。2011年初,江某挂靠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庐江县某中学新建和改造综合楼工程,江某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和负责人。陈某常年从事铝合金门窗加工及安装业务。2011年6月20日,陈某与庐江县某中学签订一份《庐江县某中学综合楼防盗窗定做协议》,协议约定庐江县某中学新建和改造综合楼的铝合金门窗(含防盗网、防盗窗、卷闸门)(以下简称铝合金门窗)加工及安装均由陈某完成,报酬以所加工的铝合金门窗面积按每平方米140元(包括税金)计算,付款方式为:铝合金门窗承揽款(以下简称承揽款)纳入新建和改造综合楼工程款项,待新建和改造综合楼工程结束,经审计后由上级拨款到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账户,陈某的承揽款从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账户领取,该款由江某负责交付陈某;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按每平方米铝合金门窗10元收取陈某管理费(包括税金),即实际支付给陈某的承揽款按每平方米130元(包括税金)计算。江某在该协议左下方的“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字):”一栏签名。协议签订后,陈某按约为庐江县某中学完成了铝合金门窗的加工及安装。陈某为庐江县某中学加工安装的铝合金门窗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该铝合金门窗系庐江县某中学新建和改造综合楼建设工程增加项目,不在江某施工的新建和改造综合楼工程范围内。该承揽款在庐江县某中学付至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账户后已由江某全额领取。案例分析:(一)本案中存在着以下几点法律关系:1、陈某与庐江县某中学之间的法律关系。陈某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为庐江县某中学完成加工、安装铝合金门窗工作并交付该劳动成果,庐江县某中学接受该劳动成果并按约定支付陈某劳动报酬,庐江县某中学为定作人,陈某为承揽人,双方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2、庐江县某中学与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庐江县某中学将新建和改造综合楼的工程发包给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施工,庐江县某中学与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3、江某与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江某借3、江某与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江某借用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资质,挂靠该公司同庐江县某中学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且江某作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进行新建和改造庐江县某中学综合楼施工,江某与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之间形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4、陈某与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庐江县某中学之间的法律关系。陈某与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代理人江某、庐江县某中学之间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自愿签订了《庐江县某中学综合楼防盗窗定做协议》,约定庐江县某中学将所支付给陈某的加工、安装铝合金门窗承揽款从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账户转付给陈某,当事人各方属相关合同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二)本案债务应由谁偿还。正如本案一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不是单纯的一种法律关系,在某一种法律关系之外,也往往存在与之关联的其他法律关系;同时,法律关系并不是恒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客观事件以及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应变动,如权利的取得、丧失,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解决这一类较复杂的法律关系案件,应厘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焦点,检索与之相关的全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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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