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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派出所还给开居住证明吗
释义
    派出所还给开居住证明。居住证明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申领人领取居住证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
    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居住证明是当事人所居住的当地派出所里提供的证件,以证明现在在这里临时居住,相当于暂住证。居住证明分为两种类型:本地户口的居住证明和外地户口人居住证明。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
    1、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3、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4、代办证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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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0: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