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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赁权大于物权吗
释义
    “买卖不破租赁”就是其中最为典型者,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
    赁合同的效力。由于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自会因拍卖、变卖、折价等实现行为而发生变动,故而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也应当遵循“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使用情况
    为避免在不动产执行的过程中,债务人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逃避执行,《民法典》第
    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因此,不动产抵押权与利用权的顺位先后就依据登记与占有的先后确定,
    抵押权登记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之后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租赁权,反之则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
    二、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限制适用
    民法典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可见,立法实行租赁权物权化,即不动产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物权变动的,对租赁关系不产生影响,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从而强化了债权效力,这在法理上称为“买卖不破租赁”。该原则作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之一,要求租赁权的产生发生在物权变动之前。
    但在本案中,早在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法院已经通过查封行为限制了涉案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处分权。实际上,租赁权的性质仍为债权,“买卖不破租赁”仅仅增强了其对抗在后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其仍应遵循物权的优先性原则。本案中,涉案房产在出租之前已被法院查封,权利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行使已经受到限制,换句话说,所有权人在出租涉案房产之前已经丧失了对该不动产的处分权,一旦房产进入拍卖的执行阶段即可用以优先担保权利人债权实现的事实已成既定化,因此房产查封后设立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因法院强制执行而受让该不动产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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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7:3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