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收合并清算是必经程序吗 |
释义 | 吸收合并清算不是必经程序。因为合并而使公司解散的,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不需要进行清算。 因为原来的公司依然存在,对于公司的债权债务就应该由现在吸收合并以后的公司概括的继承,这样还是不会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一、公司解散的效力主要有哪些 首先,产生被合并的法律效力。根据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其次,产生注销登记的法律效力。根据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再次,产生清算组的法律效力。根据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公司解散的程序是什么? 在我国公司法人解散的程序为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无需进行清算。 三、公司解散也是清算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解散不需要经过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经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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